

審計部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圖、文/黃玉榆)
市國資委、市審計局規定下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或任期超過3年的,必須對其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按照這一要求,為加強對離任人員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移交完成情況,促使其他人員任職期間增強自我約束意識,審計部于2018年初組織中介機構人員駐點集團,對下屬5家子公司共計6位主要負責人開展離任審計工作。
審計人員以應履行的職責和應負的經濟責任為主線,重點圍繞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效益等指標和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對交建公司、路橋公司、環科院、東部外環高速公司、軌道公司和交發公司原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了核查。審計期間,各子公司大力配合、積極提供資料,使離任審計工作順利推進,并于3月底基本完成。
本次離任審計將客觀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表現,包括重大經濟決策及執行效果,國家財經法規、個人廉政紀律遵守情況,內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以此客觀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為集團使用、管理和評價干部提供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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